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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1-8批国采接续采购中选结果落地实施相关工作的通知

——来源:河北省医疗保障局

发布时间:2026-03-27 15:55:40    点击率:139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医疗保障局,雄安新区公共服务局,华北油田医疗保障中心,省本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省属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2号)精神,按照《国家组织集采药品协议期满品种接续采购文件(LC-YPJX-2026-1)》(以下简称“采购文件”)要求和国家医保局工作部署,现就做好1-8批国家集采药品协议期满品种接续(以下简称“国采接续采购”)落地实施工作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一)品种范围。国采接续采购的中选药品供应清单药品。

    (二)采购主体。全省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军队医疗机构均应参加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医保定点零售药店按照定点协议管理要求参照执行。

    (三)约定采购量。首年约定采购量按照国采接续采购文件规定执行。

    二、采购周期

    2026年3月31日,全省所有参加本次集中带量采购的医疗机构,全面执行中选结果。采购主体通过河北省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统采购。

    中选生产企业在每个统筹区可按企业或中选品种选择不超过3家配送企业;如确有需要,可向省医用药品器械集中采购中心申请增加配送企业数。中选企业作为保障供应的第一责任人,应选择配送能力强、规模大、覆盖率高、信誉好的配送企业,确保配送效率和服务质量。

    采购周期自中选结果实际执行日起至2028年12月31日。采购协议每年一签,每年续签采购协议时,需综合考量医药机构上年度实际使用情况、企业供应情况等因素,确定约定采购量。原则上中选药品年约定采购量不少于首年约定采购量,同时各厂牌中选药品年约定采购量不少于首年约定采购量的90%。采购周期内若提前完成当年约定采购量,超出部分中选企业仍应按中选价进行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采购周期内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相关规定执行。

三、配套政策措施

    医保支付政策及其他配套政策措施,按照省医疗保障局、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等7部门印发的《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实施方案》(冀医保规〔2021〕2号)中相关规定执行。其中对部分按适应症填报需求量的品种,医保支付政策参照《河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第十一批国家组织集采药品医保支付标准的通知》(冀医保函〔2026〕17号)相关规定执行。

    四、工作要求

    (一)做好中选药品挂网和价格管理

    本次国采接续采购中选企业相关中选品种均按中选价格挂网。中选产品如有未在“供应清单”内的规格和包装,应基于其中选价格按照差比价规则计算调整挂网价格。同时,通过检查中选产品编码等方式确认价格信息,清理采购平台旧的高价挂网信息,以及“一药多码”造成的错误挂网信息。非中选产品将参照《关于落实挂网药品价格风险预警标识的通知》(医保价采函〔2026〕2号)要求执行“红黄标”预警标识。

    (二)优化中选药品使用考核要求

    1.采购周期内,医药机构应确保完成约定采购量,完成约定采购量后,医药机构在优先采购使用中选药品的基础上,剩余用量可根据临床实际需求适量采购同品种价格适宜的其他药品,避免集采执行“一刀切”。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特需医疗、国际医疗等非基本医保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时,相应的药品用量不纳入执行统计监测范围。

    2.纳入国家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目录和我省省级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目录或因公共卫生事件、临床指南药物推荐级别变化等因素导致临床需求发生重大变化等情形的药品,以及医疗机构提供非基本医保服务时使用的药品,可按中选药品约定采购量或中选药品使用比例监测统计协议执行情况。

    3.对部分按适应症填报需求量的品种,包括阿那曲唑口服常释剂型、布地奈德吸入剂、醋酸钙口服常释剂型、磺达肝癸钠注射剂、吗替麦考酚酯口服常释剂型、依达拉奉注射剂型等,在开展监测考核时,应充分考虑不同适应症需求用药差异,可主要考核中选产品约定采购量完成情况。

    (三)加强中选结果执行监测监管

    1.各统筹区医保部门要落实集采结果执行的监管责任,主动开展监测分析,及时掌握中选产品的实际执行情况,密切关注高价非中选产品异常使用、采高价不采低价等现象,必要时可采取约谈、通报、向有关部门移交线索等措施。

    2.要畅通医药机构的沟通和反馈渠道,发现中选产品不能及时足量供应的,通过提醒、约谈等方式督促企业保障供应,同时报告省医用药品器械集中采购中心;经督促后仍不能满足临床需要的,省医用药品器械集中采购中心指导医药机构切换采购其他中选企业产品,保障临床使用,相应采购量视作完成协议量。各统筹区医保部门收到本辖区内集采中选产品质量相关投诉等信息后,及时向本市药监部门反馈,并及时跟进处置。实施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省医用药品器械集中采购中心反映。  

    (四)加强政策解读和宣传

    1.各统筹区医保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的政策解读,对于使用中选药品可能导致患者用药厂牌调整的,指导医疗机构对相关科室及医务人员进行专题培训、讲解,讲明按药品通用名开具处方的管理要求,做好向患者的解释引导工作。积极开展政策宣传引导,客观全面宣传集采惠民生、促发展的实际效果,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2.要鼓励支持临床医护人员和医疗机构发挥专业特长、发扬专业精神,针对集采品种科学规范开展临床研究,更大范围考察药品疗效,让高质量药品更多惠及更广大患者。

 

河北省医疗保障局

2026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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