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国家组织1-8批药品集采协议期满品种接续采购中选结果落地工作的通知
——来源: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发布时间:2026-03-25 16:05:27 点击率:86
各市(州)医疗保障局,省医疗保障事务中心、省药械招标采购服务中心:
按照《国家组织集采药品协议期满品种接续采购(LC-YPJX-2026-1)》(以下简称《采购文件》)、《关于规范稳妥实施国家组织集采协议期满品种接续采购中选结果的工作提示》(以下简称《工作提示》)等文件要求,为确保国家组织1-8批药品集采协议期满品种接续采购中选结果在我省平稳落地,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实施药品挂网相关工作
省药械招标采购服务中心严格按照《采购文件》和《工作提示》的要求,做好集采药品挂网及价格管理工作。
中选企业均按中选价格直接挂网供应。
中选产品未在“供应清单”内的规格和包装,应基于其中选价格按照差比价规则计算调整挂网价格。
通过检查中选产品编码等方式确认价格信息,清理采购平台旧的高价挂网信息,以及“一药多码”造成的错误挂网信息。按照挂网药品价格风险预警标识等相关文件和通知要求,及时调整非中选药品价格并执行“红黄标”预警标识。
二、做好约定采购量确认及协议签订工作
省药械招标采购服务中心应按照有关文件要求,及时做好约定采购量确认、采购协议签订等相关工作。
采购协议可每年一签,每年续签采购协议时,需综合考量医药机构上年度实际使用情况、企业供应情况等因素,确定约定采购量。续签时原则上中选药品年约定采购量不少于首年约定采购量,同时各厂牌中选药品年约定采购量不少于首年约定采购量的90%。采购协议也可签约至采购周期结束,同时在采购协议中明确每年约定采购量等相关内容。
及时向医药机构提供每个品种、每个厂家的协议量,便于按计划有序下单采购;向中选企业提供本企业供应每家医药机构的量,以及分区域的汇总量,便于有序安排生产及库存调配。
三、加强临床指导和履约监测
各地医保部门及省药械招标采购服务中心要主动开展监测分析,畅通医药机构的沟通和反馈渠道,指导供需双方加强对接,做好中选产品供应保障等工作。
(一)督促中选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发现中选产品不能及时足量供应的,首先由各地医保部门指导医药机构向中选企业联系人咨询沟通,并协调中选企业供货;不能解决的,应及时向省药械招标采购服务中心报告并说明原因。省药械招标采购服务中心在省医疗保障局指导下,通过提醒,约谈等方式督促企业保障供应,同时报告接续采购办公室;经督促后仍不能满足临床需要的,指导医药机构切换采购其他中选企业产品,保障临床使用,相应采购量视作完成协议量。
(二)强化医疗机构履约责任。各地医保部门要落实集采结果执行的监管责任,及时掌握中选药品的实际执行情况,密切关注高价非中选产品异常使用、采高价不采低价等现象,必要时可采取约谈、通报、向有关部门移交线索等措施。省药械招标采购服务中心负责对全省集采执行情况的监测分析和通报。
四、落实医保激励约束政策和优化考核要求
(一)各地医保部门要按照我省集采医保基金预付等有关规定,落实对医疗机构使用集采中选产品的激励约束政策。对合同约定采购量内的中选产品,由医疗机构书面委托当地医保经办机构使用医保基金,按不低于合同采购金额的50%进行首次预付,并按规定预付剩余货款。
(二)采购周期内,医疗机构在优先使用中选药品的基础上,剩余用量可适量采购同品种价格适宜的其他药品,避免集采执行“一刀切”。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特需医疗,国际医疗等非基本医保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时,相应的药品用量不纳入执行统计监测范围。
(三)纳入国家和四川省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目录或因公共卫生事件,临床指南药物推荐级别变化等因素导致临床需求发生重大变化等情形的药品,以及医疗机构提供非基本医保服务时使用的药品,各地医保部门可按中选药品约定采购量或中选药品使用比例监测统计协议执行情况。
(四)对部分按适应症填报需求量的品种,包括阿那曲唑口服常释剂型、布地奈德吸入剂、醋酸钙口服常释剂型、磺达肝癸钠注射剂、吗替麦考酚酯口服常释剂型、依达拉奉注射剂型等,在开展监测考核时,应充分考虑不同适应症需求用药差异,可主要考核中选产品约定采购量完成情况。
五、加强政策宣传解读
各地医保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的政策解读,对于使用中选药品可能导致患者用药厂牌调整的,指导医疗机构对相关科室及医务人员进行专题培训、讲解,做好向患者的解释引导工作。积极开展政策宣传引导,客观全面宣传集采惠民生、促发展的实际效果,营造良好社会氛围。鼓励支持临床医护人员和医疗机构发挥专业特长、发扬专业精神,针对集采品种科学规范开展临床研究,更大范围考察药品疗效,让高质量药物更多惠及更广大患者。
六、其他事宜
本批次集采中选结果全省执行时间为2026年3月31日至 2028年12月31日。
我省执行的中选结果由省药械招标采购服务中心另文公布。其他未尽事宜严格按照采购文件、公告及通知等文件要求执行。医保支付标准等按照国家及我省政策执行。
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2026年3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