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关于进一步完善黑龙江省药品挂网规则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来源:黑龙江省医疗保障局
发布时间:2025-06-13 16:48:57 点击率:42
为进一步规范医药采购平台挂网管理,提升医药采购平台服务能力,推动药品分类挂网采购工作常态化、规范化、标准化,依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医保领域“高效办成一件事”2025年度第一批重点事项清单〉的通知》(医保办函〔2025〕12号)《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服务规范(1.0版)〉的通知》(黑医保发〔2024〕25号)以及黑龙江省药品集中采购管理相关要求和规则,结合我省实际,我局草拟了《关于进一步完善黑龙江省药品挂网规则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附件:关于进一步完善黑龙江省药品挂网规则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征集时间:2025年6月13日-6月23日
征集方式:电子邮箱hljybjjcc@163.com
黑龙江省医疗保障局
2025年6月13日
关于进一步完善黑龙江省药品挂网规则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省医疗保障服务中心、各市(地)医疗保障局,各有关医疗机构,各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医药采购平台挂网管理,提升医药采购平台服务能力,推动药品分类挂网采购工作常态化、规范化、标准化,依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医保领域“高效办成一件事”2025年度第一批重点事项清单〉的通知》(医保办函〔2025〕12号)《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服务规范(1.0版)〉的通知》(黑医保发〔2024〕25号)以及黑龙江省药品集中采购管理相关要求和规则,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基本要求
(一)挂网申报主体。药品挂网申报主体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其中外资企业可由上市许可持有人正式授权的境内总代理代为办理(以书面授权证明为准,以下统称“企业”)。
(二)挂网申报内容。企业供应公立医疗机构的所有药品应在黑龙江省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统(以下简称“平台”)公开挂网挂价。企业申报内容须包括在平台展示的药品产品信息和挂网价格。产品信息和挂网价格完整,企业“线上价格不供、线下涨价供应”的,属于失信行为,按规定严肃处置。企业申报药品挂网需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并如实披露必要的价格信息。按照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信用评价制度要求,提交书面守信承诺。主动承诺落实“带码挂网”要求,提供药品追溯码信息并配合做好追溯码扫描工作。对申报药品价格涉嫌商业贿赂、垄断涨价、涉税违法等重大失信情节时授权查询相关药品增值税发票信息作出承诺。
二、挂网报价规则
除协议期内药品,所有药品均需由企业自主申报挂网,药品价格主要由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综合临床价值、市场供求、竞争格局等因素自主合理确定,符合黑龙江省挂网规则的,由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照“高效办成一件事”相关要求及时办理。
(一)医保目录谈判和竞价药品。医保目录谈判、竞价形成价格的药品,协议期内按照相应价格直接挂网,挂网价格不得高于国家医保药品目录确定的支付标准。协议期内,若有与谈判药品同通用名的药品上市,其挂网价格应不高于国家谈判药品谈判价格,且按日常挂网药品统一申报及管理。通过竞价纳入国家医保目录的药品,参与现场竞价的企业在支付标准有效期内,申报挂网价格不得高于现场报价。转入医保目录常规乙类后,原则上不得上调挂网价格。调出国家谈判药品目录的药品,协议期满后按原价格统一转移至日常挂网项目。
(二)集中带量采购药品。国家和省级(省际)组织集中带量采购(以下简称“集采”)中选、续约中选等协议期内的药品(含主供和备供,下同),协议期内按照相应价格直接挂网,集采中选产品在非供应地区,按不高于中选价格的1.5倍或同品种最高中选价挂网,具体要求以执行文件为准。集采中选企业如有未在“供应清单”且在采购文件范围内的其他规格和包装产品,中选企业可向牵头省份申请增补新规格,以中选价格为基准,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确定挂网价格,未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挂网的产品暂停挂网。已挂网非中选产品,按梯度降价要求集中调整挂网价格,未按要求梯度降价的非中选产品暂停挂网,直至完成梯度降价后方可恢复挂网,相关产品按日常挂网药品统一管理。
(三)新上市药品。新上市药品首发挂网逐步试行以药学和临床价值为基础的药品自评制度,医药企业实事求是做好自评和自主定价,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和同行评议。具体以国家医保局另行发布的相关政策为准。
(四)短缺易短缺药品。短缺易短缺药品清单的药品,按照《短缺药品价格风险管理操作指引》要求,排除价格风险后直接挂网。
(五)政府定价药品。政府定价范围的麻醉类和精神类药品销售价格应不高于政府指导价或备案价,医药机构严格按有关部门现行规定规范采购。
(六)日常挂网药品。同厂牌同种药品在平台新申报挂网价格的,除另有规则的集采中选和续约药品外,不超过已挂网省份挂网价格或已挂网省份其他剂型、规格、包装挂网价格按《药品差比价规则》换算的结果,同时存在多种比较锚点的,按照“先包装后规格再剂型”的顺序就“近”比较,排除倒挂。对于成分相同、厂家相同的药品,企业申报不同剂型、规格和包装的挂网价格,原则上应符合《药品差比价规则》。片剂、胶囊剂从多剂量包装变更为单剂量包装的,单剂量包装满足常见疗程周期最大用量的包装规格作为比较锚点,按照不高于多剂量包装(主流包装数量)挂网价格中位数确定挂网价格,或按照日均治疗费用保持相当原则确定挂网价格。单剂量包装的其他规格以锚点价格为基准,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形成挂网价格。中成药申报挂网,重点关注相同剂型的日均治疗费用差比价、包装数量和装量差比价。遇外省价格低于我省挂网价格,企业承诺在30日内在我省平台申报自主降价。新申请挂网药品除符合以上要求外,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1.化学药申报挂网价格。
(1)过评同通用名药。在平台申请挂网的首个过评同通用名药,挂网价格不高于参比制剂挂网价70%。后续过评同通用名药挂网价格不高于首个过评药品挂网价格,且不高于过评前挂网价格的2倍,其中过评前最小制剂单位价格不高于0.2元的,过评后可按不高于最小制剂单位豁免标准把握。
(2)未过评同通用名药。在平台申请挂网的首个未过评同通用名药,挂网价格不高于参比制剂挂网价60%,未过评同通用名药挂网价格原则上不高于过评药品最低挂网价格,不高于集采最高中选价。
(3)参比制剂。未在国内上市销售的,后续过评药品挂网申报价格不得超过首个过评企业在我省挂网价。
2.中成药申报挂网价格。
同名同方、异名同方的挂网价格不高于在平台申请挂网的首个中成药价格的80%。
3.生物类似药申报挂网价格。
在平台申请挂网的首个生物类似药,挂网价格不高于参照药挂网价格的80%。
企业申报挂网价格原则上应与供应定点民营医院、药店零售价格和互联网售药平台“即时达”价格保持相当,申报价格高于当地社会药店零售价格和互联网售药平台“即时达”价格集中区间1.3倍的,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及时督促企业调整挂网价格至合理水平。省际间价格联动时,口服制剂最小零售包装单位价格差异在5%且5元以内的,注射剂以及其他剂型最小制剂单位价格整数位及小数点后第1位均相同的,可视为价格一致,可不强制要求向下联动。
三、药品挂网形式和计价单位
(一)口服制剂(含片剂、胶囊剂、散剂、颗粒剂、溶液剂、混悬剂等)以最小零售包装单位(如盒、瓶、袋)挂网并展示挂网价格。最小制剂单位价格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换算。
(二)注射剂(含水针、粉针、输液等各类注射剂)以及其他剂型统一以最小制剂单位(具体如支、瓶、袋,组合包装按套)挂网并展示挂网价格。注射剂需重新切换挂网方式的,对于挂网价格换算、保留小数、前后价格协同、价格风险防范等问题,按照国家医保局办公室《关于规范注射剂挂网工作的通知》(医保办函〔2024〕61号)处理。
(三)膏剂(软膏、乳膏、贴膏)以最小零售包装单位(如盒、袋)挂网并展示挂网价格。最小制剂单位价格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的装量差比价换算,不同浓度产品确有必要单列代表品的,低浓度价格不高于高浓度价格。采用特殊给药装置一体化包装,《药品差比价规则》未明确换算关系最小制剂单位价格中扣减特殊给药装置费用的部分,按含装量差比价换算。
(四)滴剂、栓剂、吸入剂等其他医保剂型药品均以最小零售包装单位挂网。
申报价格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保留小数点后2位。
四、价格风险处置
(一)化学药品
1.参比制剂。以同通用名药(参比制剂除外)最高挂网价格的1.8倍为黄标价格;同通用名药最高挂网价超过同通用名药黄标价格的,以同通用名药黄标价格为计算锚点。暂不设置红标价格。
2.过评同通用名药。同通用名不同厂牌间挂网价格保持合理价差。未开展集采的,以过评同通用名药最低挂网价的1.8倍为黄标价格,最低挂网价的3倍为红标价格。已开展集采的,以集采最高中选价的1.8倍为黄标价格,最高中选价的3倍为红标价格。
3.未过评同通用名药。同通用名不同厂牌间挂网价格保持合理价差。无过评同通用名药时,以未过评同通用名药最低挂网价的1.8倍为黄标价格,最低挂网价的3倍为红标价格。有过评同通用名药时,未过评同通用名药挂网价格原则上不高于过评药品最低挂网价格,高于过评药品最低挂网价格的按黄标管理,高于过评药品最低挂网价格1.8倍(相当于过评药的黄标价)的按红标管理。已开展集采的,未过评同通用名药挂网价格不高于集采最高中选价。
豁免条件:口服固体制剂以药监部门审批的通用名下最大规格为锚点,最小制剂单位价格不高于0.2元的,可不适用上述差价比价规则,其他规格的豁免标准按含量差比价计算。注射剂小水针最小制剂单位挂网价格不高于1元、大输液最小制剂单位挂网价格不高于2元的,可不适用上述差价比价规则。
(二)中成药
不同厂牌间挂网价格按日均治疗费用折算后保持合理价差。未开展集采的,以最低价折算日均治疗费用的3倍为黄标价格,以最低价折算日均治疗费用的5倍为红标价格。已开展集采的,按集采最高中选价折算日均治疗费用的3倍为黄标价格,最高中选价折算日均治疗费用的5倍为红标价格。异名同方药品的功能主治完全不同的,可放宽差价比价关系的要求。
豁免条件:日均治疗费用不高于5元的,可不适用上述差价比价规则。
(三)生物类似药
生物类似药同通用名不同厂牌间挂网价格按日均治疗费用折算后保持合理价差。未开展集采的,以日均治疗费用最低价为参考,黄标价格为最低价的3倍,红标价格为最低挂网价的5倍。已开展集采的,以集采最高中选价折算日均治疗费用的3倍为黄标价格;最高中选价折算日均治疗费用的5倍为红标价格。
豁免条件:挂网企业不高于2家的,可不适用上述差价比价规则。
(四)健全医药价格风险处置机制。将销售价格、销售费用率明显偏高等价格异常,且年销售额较高或连续涨价的药品纳入价格风险品种范围,约谈督促企业主动规范价格行为,降低价格水平。价格预警分为红标管理产品、黄标管理产品,黄标产品平台将其名称字体显示为黄色,且弹窗提示“同通用名药品有其他较低价产品”。红标产品平台将其名称字体或背景显示为红色,且弹窗提示“该企业本药品存在价格风险,同通用名药品有其他企业低价产品,请慎重采购”。鼓励医药生产企业主动将挂网价格调整至合理范围。纳入价格风险处置的药品,按不高于企业承诺价整改,结合整改情况调整风险标识。同通用名同厂牌其他剂型包装规格的,以承诺价为基准,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确定挂网价格。在市场竞争充分、供应稳定的情况下,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将定期对超过参照价格10倍的药品进行暂停挂网处理;省医保服务中心组织市(地)医保局每季度对红标产品采购金额超过总采购金额1%、黄标产品采购金额超过总采购金额10%的医疗机构进行约谈提醒。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季度监测同一企业红标价格药品数量,对外发布红标数量前10家企业信息,重点关注其销售合规性情况。
五、已挂网药品价格管理
1.对于谈判、国家和省际联盟组织集采中选(含续约)药品非供应我省产品按集采相关要求调整挂网价格;
2.对价格风险处置药品同通用名同厂牌其他剂型包装规格的药品,以承诺价为基准,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调整挂网价格;
3.对同厂牌同种药品按照上述挂网规则调整挂网价格;
4.对不同厂牌同种药品按照上述挂网规则进行标识管理,同时企业可申请调整价格不高于风险标识价格。
5.我省集采协议期满接续未中选的原中选产品,接续中选结果执行之日起,可按本规则有关规定重新申报挂网,且申报价格不得高于全国最低挂网价格和黄标价格,并取消中选标识。
六、规范管理备案采购
(一)对临床必需或急需的未挂网药品,允许医疗机构先采购使用、后补办网上备案采购手续的临时性措施。具体由医疗机构与供货企业自主议定采购价格,并于7个工作日内在平台备案采购数量和采购价格。医疗机构完成备案采购后应及时通知相关生产企业于1个月内完成日常挂网申报手续。
(二)从严控制备案采购药品范围,医疗机构备案采购的药品金额应不超过本年度药品采购总金额的1%,且品种数量应不超过其常备药品数量的5%(通常为50个,协议期内的医保目录谈判药品不受此要求限制)。二级及以下公立医疗机构、议价药品与专科医疗机构专业范围不对口,或者实际采购规模和采购连续性差的公立医疗机构,所议价格不作为确定挂网价格的依据。
七、规范管理实际采购价格登记
(一)药品挂网价格为企业承诺供应医疗机构采购价格,医疗机构以挂网价格为参照,结合自身采购量,与医药生产企业进行议价采购,按实际采购价在平台进行登记。最终议定价格不得高于挂网价格。议价结果不在平台对外展示,不直接替代挂网价格。
(二)协议期内医保目录谈判药品、竞价药品以及集中带量采购中选(含续约)药品,医疗机构按挂网价格采购,不再与企业协商议定实际采购价格。
八、药品撤销挂网和暂停挂网
(一)撤销挂网。除协议期内的药品外,企业均可申请撤销挂网(以下简称“撤网”),按照《药品价格动态调整和撤网操作手册》要求进行相关操作,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照《药品价格动态调整和撤网工作流程及分工》受理。撤网药品原挂网记录(产品信息和挂网价格)按照“留低不留高”的原则处理。其中,企业主动撤网的药品除终止采购资质外,保留药品原挂网记录特别是原挂网价格,2年无交易后自动转入“不活跃区”,原挂网记录后台长期留存备查。撤网药品2年内不接受挂网申请,撤网满2年后重新挂网的,按本规则有关规定重新申报。因其他原因被撤网的药品,均适用2年内不接受其(以药品注册证书批号为准)挂网申请的规则。
(二)暂停挂网。除协议期内、价格风险处置、医疗价格和招采失信约束措施等暂停交易资格的产品外,企业自主申报暂停挂网、未及时联动外省最低有效挂网价格、进入“不活跃区”后6个月内仍无交易的药品,由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参照撤销挂网操作流程进行挂网状态调整。暂停挂网药品申报恢复挂网的,企业申报价格不高于原挂网价格、全国最低挂网价格和黄标价格的,可直接恢复挂网。
九、有关要求
(一)加强前置监测。省医保局要指导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切实加强药品挂网的前置监测,将各类差价比价关系和挂网规则内置到平台受理企业申报挂网的流程中,符合内置规则的挂网申报自动放行,15个工作日内办结。
(二)改进监管分析。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依托平台,在保障和持续提升数据质量的基础上,改进挂网药品价格监测分析工作,发挥大数据和信息化的作用,定期对药品挂网情况监测分析,重点关注价格异常波动等情况的药品。省医保服务中心要定期对医疗机构药品采购情况和议价结果统计分析,重点关注采购量异常变化、配送情况不良等情况的药品。市级医保部门要加强对所辖医疗机构药品采购行为监管,及时通报网上集中采购情况,规范采购价格、采购比例,保障临床使用。要将医疗机构的采购行为纳入医保定点协议管理和医保基金检查范围,对不按规定采购的医疗机构进行相应惩戒。
(三)加强内控管理。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加强药品价格挂网业务的内控管理,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切实加强责任心、敏锐性。受理挂网申报时,要重点对老药新做、变换包装的价格变化保持敏感,涉及新申报挂网价格水平畸高、变化幅度巨大的,用好信息披露、公开问询等政策工具,排除价格风险。要建立交叉互验、责任到人的信息核对制度,将业务质量、数据质量作为生命线贯彻挂网管理始终,确保每个药品在同一平台同一阶段只存在唯一有效的挂网记录,认真核对企业提交的挂网资料,重点关注包装数量(转换比)等易错的涉价信息,不唯码,只唯实。重点关注集中带量采购、医保目录谈判、价格风险处置等方式形成的价格动态,主动及时更新挂网价格,杜绝新旧挂网价格并存的漏洞,避免用药单位采旧不采新、采高不采低的风险隐患。省医保局要加强对信息系统建设单位、运维单位、驻场服务人员的信息安全教育、培训,合理配置操作权限,及时排查信息安全风险。
(四)严格抓好落实。各级公立医疗机构作为药品采购和使用的主体,应根据临床用药需求,优先选择国家基本药物、集中带量采购药品、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药品。要在平台及时录入药品采购信息并确保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要严格落实分类采购有关规定,坚持公平公开、阳光采购,严禁平台之外交易。
(五)规范企业行为。各企业要如实填报申请挂网材料,及时申报联动价格,确保药品价格公平诚信、透明均衡。要严格执行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有关要求,建立健全内部合规审查制度,强化人员管理,杜绝失信行为,遵章守制,诚信经营。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其他集中采购规则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本通知未涵盖的,以其他规定为准。如遇国家和省级政策调整,则以国家和省级政策为准。